大家好,关于 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我尽量用生活化的语言去解释,少用专业术语,同时把 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也用同样的方式讲明白,让所有人都能听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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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以下是详细解读:
停止实施的文件: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
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的时间段,若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了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并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
重点内容解读:
停止实施的文件背景:
此前发布的两份文件,分别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和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旨在有效防控新冠疫情,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这些文件的实施背景已发生变化,因此决定停止实施。
不再计列费用的原因:
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策略进行了调整,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在此背景下,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列已不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因此决定不再计列。
特殊情况处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在特定时间段内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施工企业,要求做好情况记录和书面证明资料的收集工作。
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签证,以便按实结算相关费用。
图片展示:
总结: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调整作出的积极响应。该通知明确了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措施。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做好相关记录和签证工作,以便按实结算相关费用。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具体内容如下:
政策依据与调整背景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江苏省住建厅经综合评估后决定,停止实施两项原有文件: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
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具体范围:
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
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过渡期费用处理方式针对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的特殊时段,政策明确:
条件要求:施工企业需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且支出目的为应对政策调整后的风险。
操作流程:
做好费用支出情况记录;
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如采购凭证、人员补贴发放记录等);
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签证手续;
最终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此条款保障了施工企业在此过渡阶段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政策调整产生经济纠纷。
政策实施目的与意义此次调整旨在适应疫情防控“乙类乙管”新阶段要求,优化工程建设成本结构,减少因政策叠加导致的费用重复计取。同时,通过明确过渡期处理规则,平衡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稳定。
通知原文核心内容引用根据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文件原文:“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此段文字为政策执行提供了直接依据,强调了费用调整的时间分界与操作规范。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文件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文件主要包括社保减免政策文件、房租减免政策文件以及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文件,具体如下:
一、社保减免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采取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征: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免征;减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该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稳定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复苏。二、房租减免政策文件
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主要针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求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3个月租金;同时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协商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地方层面:北京市:依据《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具体减免期限和范围由市级部门细化。
三、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文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依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编制,于2023年1月7日通过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6号通知印发。该指南细化各地疫情防控操作规范,涵盖疫情监测、疫苗接种、个人防护等基础要求,为基层防控提供具体指导。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山东省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具体规定如下:
费用定义与范围疫情防控措施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消杀等。不包括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封闭管理下的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费用。
费用承担原则
施工降效、窝工及赶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施工效率降低、窝工或建设单位要求赶工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金额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
人工与材料价格波动:因人工短缺、交通不便导致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依据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人员滞留与设备停滞费用: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分担。
应急抢建项目计价: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实际购买价计算,并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计价依据与动态调整
各市需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
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费用计取办法,以及应急抢建项目人工费上浮比例,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监管与信用管理
将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实施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
政策目的:通过明确费用分担规则、动态调整计价依据、强化监管措施,减少疫情对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关于 疫情防控相关文件 和 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的内容就讲到这里,每一点都是我认真整理的经验,希望能让你少走弯路、避开误区,有所收获。